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77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盛世陈曲酒类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鲁井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骆屯村北G220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玲,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司员工。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盛世陈曲酒类营销有限公司、菏泽鲁井坊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