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2521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东科办公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旺角名座312办公。
法定代表人:谭思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东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