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达,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庆东,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与被告陈庆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金利来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裁定,准许金利来公司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原告金利来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金利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