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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其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焕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026号
案件名称涂其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焕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涂其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焕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26号原告:涂其华,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黄焕权,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

原告涂其华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焕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涂其华于2021年3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涂其华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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