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54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嘉惠缘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青柳里金地商场二楼。
经营者:常洪满,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嘉惠缘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