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0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意万仕(中山)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绍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通联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茂,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威海市通联洗浴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意万仕(中山)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第7531978号、第7532078号、第7532147号、第7532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含合理支出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040元,被执行人负担1010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市通联洗浴设备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51675元,扣除执行费665元,剩余5101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