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1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四季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栋302,统一社会用代码914403005967775309。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四季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四季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