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338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李立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桃阳小区A栋15-16号。
经营者:李立峰。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李立峰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2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