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986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名人文体用品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文化路122号7号楼704号商铺。
经营者:刘常杰,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名人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