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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昌乐县名人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986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昌乐县名人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县名人文体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986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名人文体用品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文化路122号7号楼704号商铺。

经营者:刘常杰,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名人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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