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2016号申请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冷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宽,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琦,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海勇。
申请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南瑞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瑞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等值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瑞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