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5688号原告:邓丽丽,女,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赵丹丹,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
原告邓丽丽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邓丽丽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丽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金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