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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与广州名门妆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帷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1031号
案件名称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与广州名门妆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帷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广州名门妆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帷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美博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美博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太原中展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1031号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天桂路12号5-4。

法定代表人:宋勤。

被告:广州名门妆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C座富三期富三层30号。

法定代表人:谢兰燕。

被告:广州市奥帷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围福里五巷17号G207房。

法定代表人:王碧雄。

被告:山东美博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52号405户。

法定代表人:刘文振。

被告:北京美博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3217号)。

法定代表人:叶伟军。

被告:太原中展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52号1幢2层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叶伟林。

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名门妆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帷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美博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美博环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太原中展美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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