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鼎力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北环路沙三东风工业区D栋厂房一层至三层、E栋一层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斌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皋峰路355号3楼337室。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鼎力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深圳市鼎力盛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28.4元,减半收取4564.2元,由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