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82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万丰镇红霞副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苏集村。
经营者:许新秋,女,1976年6月27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万丰镇红霞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