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426号之一原告:山东美地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召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仁,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石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冠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四季青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申石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冠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鹏辉金泰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冠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美地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四季青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文安县鹏辉金泰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豫01知民初42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山东美地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地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地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美地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