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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美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31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美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吕美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31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美松,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美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审 判 员  王丽人民陪审员  谭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陈坤柱书记员宋贵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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