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3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婷美化妆品店,经营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春堤路49号。
经营者:张艺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婷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1月20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计34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