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01刑初579号 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泽彪,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县,住仁怀县,个体户。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9〕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泽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泽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受害人杨申荣在向张某店铺购买7件飞天茅台,因张某店铺无货便帮杨申荣向被告人刘泽彪店铺订购。
被告人刘泽彪拿到订单后,向其仁怀同乡“文总”求购飞天茅台,“文总”告知被告人刘泽彪其手中仅有高仿茅台,被告人刘泽彪在明知“文总”所售酒为假冒伪劣飞天茅的情况下购进飞天茅台7件。
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泽彪在张某门市前将7件假冒伪劣飞天茅台以74760元的价格出售给受害人杨申荣。
经鉴定,被告人刘泽彪出售给杨申荣的7件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泽彪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泽彪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受害人杨申荣在向张某店铺购买7件飞天茅台,因张某店铺无货便帮杨申荣向被告人刘泽彪店铺订购。
被告人刘泽彪拿到订单后,向其仁怀同乡“文总”求购飞天茅台,“文总”告知被告人刘泽彪其手中仅有高仿茅台,被告人刘泽彪在明知“文总”所售酒为假冒伪劣飞天茅的情况下购进飞天茅台7件。
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泽彪在张某门市前将7件假冒伪劣飞天茅台以74760元的价格出售给受害人杨申荣。
经鉴定,被告人刘泽彪出售给杨申荣的7件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
生于1979年8月14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 3)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 摘要:被告人有流窜作案、作案后逃匿被抓获归案的情形。
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贵州茅台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 摘要: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商标,并由其对所使用商标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5)授权委托书 摘要: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打假员雷涛办理相关事宜。
一是对涉嫌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是对标注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辨认(鉴定)。
分析:被委托人雷涛进行的鉴定和辨认合法有效。
6)中国建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朱某农行卡交易明细、杨申荣借记卡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相关账单 摘要:杨申荣农行账号为62×××18在2019年1月27日转账给朱某账号为62×××16农行账号人民币74760.00元;
朱某账号为62×××16农行账号于同日转账给刘泽彪账号为62×××74人民币29500元,朱某通过微信给刘泽彪转账40100元人民币,张某在2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泽彪8700元人民币,除本次酒钱处,其余的为前几次茅台镇酒钱。
说明:张晓林所说的7件酒钱一共是75,600元,刘泽彪说是74,760元,通过来往账目和杨申荣支付的钱来看,应该认定为74,760元人民币。
7)入库清单摘要:对扣留的伪劣茅台酒30瓶存放于凉山州公安局集中保管中心。
8)物证照片 摘要:假酒30瓶的物证照片。
9)协议 摘要:被告人通过协商同意按照假一赔十赔偿张某七件酒柒拾陆万肆仟肆佰元,并承诺于协议当天2月2日支付15万元(含货款)。
10)入所健康检查表 摘要:无影响羁押的疾病 11)情况说明: 张某与张晓玲是同一人,准确姓名为张某;
戴杰与代杰同一人;
刘泽彪供述在2018年11月至12月两次共两件假茅台出售的证据因购买者分散,无法核实;
刘泽彪合伙人拒绝配合调查,所以未取其笔录;
假茅台出售者“文总”身份未能核实。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摘要: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扣押被告人所售的假冒飞天茅台酒五件(拆开一件,未拆四件)。
13)情况说明 摘要: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酒中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成分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 2019年2月初,我朋友杨申荣送了我2箱茅台酒,我打开准备喝的时候发现包装不对,我就给他打电话说酒是假的叫他拿去退了,他开始不相信,我就把他带到茅台专卖店去鉴定这个酒,结果专卖店鉴定出来,酒就是不对的,但是也不敢确定酒是假的。
第二天早上,杨申荣和我就去找到卖酒给他的商家,解决这个酒的问题。
在茶楼里,杨申荣就问一个姓刘的男子,酒是不是假的,那个姓刘的男子承认了酒是假的,我说那就把酒封存起,然后我就走了。
我先前不知道是谁把酒卖给杨申荣的,后面去茶楼协调的时候才痢一个姓刘的男子。
在茶楼协商中姓刘的男子自己也承认是假酒,没有发生任何冲突,杨申荣送我的酒我开了一箱拿了一瓶出来,具体打没有打开酒我记不清楚了,我发现酒不对后,就把酒放在我的车上,当天晚上我和杨申荣就到茅台专卖店去鉴定这个酒,第二天把酒拿去和商家协商解决,最后他们怎么处理的我也没有过问。
2)证人朱某证言: 2019年1月27日,杨申荣打电话给我说要茅台酒,我又打电话给张某说杨申荣要茅台酒,张某就直接和杨申荣联系的。
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刘泽彪就直接把酒送到我们剑南春专卖店的门口了,没有搬进店子,酒拿起来后,杨申荣把酒装上车就走了。
刘泽彪在我们门市上坐了会儿才走的。
大概又过了一个多小时左右,杨申荣就把酒钱74760元转在我农行卡(卡号62×××16)了。
当天中午,我收到酒钱后我就把钱通过微信转了40100元,然后通过网银直接转到刘泽彪建设银行的卡(卡号62×××74)29500元。
转给刘泽彪了,但是我转给刘泽彪的只有69600元,因为张某给我说,我这有多少钱就先转多少钱,所以我就只转了69600元给刘泽彪。
刘泽彪和我是生意上认识的。
我只有他的微信,微信号是:×××。
杨申荣发现刘泽彪提供的是假酒以后和我联系过,是酒买去后的第二天十点过(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杨申荣给我打电话,他说他给我们买的酒的问题,我给他说不可能,凭你和张某的关系也不可能卖假酒给你,杨申荣给我说他们都拿去茅台专卖店鉴定过了,专卖店说是假酒,我产不中能,让他给张某打电话,他说就是打不通才给我打的,之后我给张某打也没有打通,第二天早上张某就给我电话,我上点开门,杨申荣他们要过来找刘泽彪说酒的事,我到门市以后,杨申荣、张某、刘泽彪他们败就到门市旁边的茶楼上谈酒的事,具体如何谈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们之前在入时泽彪手上买过茅台镇的土罐子装的白酒,还有飞天茅台,但量少,一次差不多几瓶或者一件,都是他们老板自己联系,之前的酒真假我不知道,因为也没有客人回来找过我,就只有杨申荣拿的这七件酒,我们卖了十多年酒了,从来没有卖过假酒。
3)证人张某证言 2019年1月27日上午,杨申荣打电话问我,有没有7件茅台酒,我说我店铺里的酒没有那么多,订的茅台酒还没发过来,他又说急用酒,要我想想办法。
于是我联系刘泽彪,刘泽彪说他那里有7件茅台酒,于是我就喊他将7件酒运到我家门店上来,同时我通知杨申荣来我们的店铺拿来酒,当时我没在门店上,就喊小朱等杨哥和刘总。
2月2日早上,杨申荣酒联系我说给他的酒是假酒,喊我把卖酒给他那个人找到,把这件事情解决。
我随即就给刘泽彪打电话,然后约定马上到我们门店来解决这个事。
当时杨申荣和王哥先过来,没过多久刘泽彪也来了,我们就在我店铺楼上的云尚茶楼商量解决这件事情。
在云尚茶楼3楼,刘泽彪承认是假酒,也写了份承诺,要做出赔偿,而且他在他卖的假酒上有签字并按了手印当时我怕刘泽彪事后不认账,就现场录像了。
第二天早上,我在找刘泽彪,已经联系不上了,他把我的所有的联系方式都屏蔽了。
因为杨申荣是通过我介绍找刘泽彪买酒的,而且酒款是转给我店铺的店员小朱,再由我们转给刘泽彪的,现在刘泽彪跑了,只有我先行将钱退还给杨申荣。
于是,在2月6日我在我店铺上以现金形式退还酒款76440元给杨申荣。
我和刘泽彪是通过我朋友介绍认识的,大家都是做酒生意的,认识大概有2年了刘泽彪他主要是卖茅台镇酒和茅台酒的,在西昌和攀枝花都有实体店。
西昌在长安航天阳光小区门口,攀枝花的在市区里,我找得到门店。
他的他的手机号是17781777899,微信号为×××。
他在西昌市城南中路38号剑南春专卖店,岷山饭店后面。
杨申荣在1月27日到我们门店当时不在,后来听小朱说是杨申荣先来,没过多久刘泽彪就把酒拿起来了,直接就给了杨申荣,杨申荣就直接拿起走了,具体情况要问小朱。
因为杨申荣不认识刘泽彪,让我们代转给刘泽彪。
具体怎么转款的,这个要问小朱,是她经手的。
如何支付给刘泽彪这个我清楚,因为我们和刘泽彪有业务往来,所以酒款不是手手结清,当时这7件茅台酒的钱一共是75600元,是分3次转给刘泽彪的,分别为小朱银行卡转了29500元,小朱微信转账40100元,我微信转账8700元,一共转了78300元,其中还包含了2700元的茅台镇酒钱。
7件茅台酒的钱是75600元。
杨申荣应该说的是76440元,实际上7件酒是75600元,为什么杨申荣要这样说我就不清楚了。
杨申荣支付给我们的是75600元。
为什么要退杨申荣76440元是按照杨申荣的要求弄的。
我和杨申荣是什么是很多年的朋友了,号码是182××××2222。
刘泽彪卖的7件茅台是假酒是杨申荣打电话告诉我的,他说他去专卖店鉴定了的。
后来刘泽彪也承认是假酒了。
在云尚茶楼商量解决这件事情的时候,有我、杨申荣、王哥(杨申荣的一个朋友)、刘泽彪,后面还来了个律师,具体姓什么我不清楚。
2月2日约好在我们店铺来解决这个事后,杨申荣、王哥、刘泽彪他们三个都来我店铺了,我们就在我店铺的附件的茶楼坐到协商解决这个事情。
当时刘泽彪先说他的酒有码是真的,他就用他的手机来扫码扫得出码来。
我就喊他用我们的手机来扫,他不同意,相持了一会,他就承认他卖的酒是假的了,并同意我们现在录音录像,这个时候杨申荣打电话咨询了律师,律师给杨申荣说了怎么做,后面律师也来了,刘泽彪还按照律师的要求给我写了一份承诺,当天就结束了。
没有使用威胁或者其他暴力手段,他当时不认账,后来我说我要打1l0报警,他就服软了。
刘泽彪的门店是三个人合伙的,以前听他说过,分别是刘泽彪、戴杰还有一个我只看过照片,但不知道名字。
他给我说西昌和攀枝花店铺都是他们三人合伙的。
他们的店铺攀枝花和西昌的电话都叫茅台镇镇酒。
戴杰的号码是189××××6999,戴杰的微信号×××。
。
出事之后联系过,2月2日的时候,他说从贵州到西昌来解决这个事情,后来打电话他就不接了,人也没有见到。
我和刘泽彪一般情况下,我找他进茅台镇镇酒,他找我拿五粮液、青花郎等。
我们的资金一般是按月结算,通过微信、现金、银行转账都有。
一般都是用微信,除非微信上没钱了才用的现金和银行转账。
微信和现金是转给刘泽彪和戴杰的,银行卡只转给过刘泽彪。
算上这次是第二次,第一次找他拿过1瓶,是真的,所以这次才在他那里拿酒,没想到这次是假的了。
今天我提供给我们的这份复印件是刘泽彪写的承诺,是按照律师要求,刘泽彪手写给我的,原件我保存着的。
为什么不写成杨申荣而要写成我的名字是因为律师说的是转钱给刘泽彪的是我,所以要写成我的名字。
同时我也按照律师的要求写了一份同样的承诺给杨申荣。
承诺书上的赔偿假一赔十,可能写漏了一个十字。
这个标准是杨申荣要求的,刘泽彪也同意了的。
刘泽彪卖的7件假茅台,戴杰他应该知情的,我给他电话的时候,说刘泽彪卖的茅台是假酒,他说他马上从贵州到西昌来解决这个事情。
3.被害人陈述 摘要:2019年1月27日,我准备找我朋友张某买茅台酒,早上9时左右我就给我朋友张某打电话,她但是说她这里没有货,我就问她能不能帮我联系的到其他地方卖酒的,因为急着要。
她就帮我联系了一家酒商,说他那里有货。
当天上午11时左右,我就去了张某的门市上等她联系的酒商把酒拿过来。
大概等了20分钟左右,那个酒商就把就送过来了,我拿到酒后我就直接把钱付给我朋友张某门市上的服务员我就走了。
当时是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的,付了有76440元(柒万陆仟肆百肆拾元)。
酒拿回去后我就送人,过后我朋友打电话来说这个茅台酒有问题,我这个朋友说酒有问题后我们当天就把这个茅台酒拿到胜利路的茅台酒专卖店去鉴定,茅台酒专卖店的店员帮我们扫码识别,结果就是扫不出来,鉴定是假酒。
鉴定完的当天晚上,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说酒是假酒,商量好第二天在张某的门市上见面。
2019年2月2日,我和张某还有酒商刘泽彪就到了胜利路一家叫云尚茶楼去解决这个事情。
当时协商的时候酒商刘泽彪承认了他卖给张某这7箱茅台酒是假的,也同意赔偿。
当天我们就协议解决好了这个事情了。
但是这个酒商刘泽彪过后就电话关机,联系不上了。
张某是我朋友关系,我经常在她那里买酒这些。
电话138××××1997。
酒商是张某帮我联系的,出事情之后才知道他叫刘泽彪,联系方式我不知道。
刘泽彪卖酒的门市之后张某带我去看过,在美丽山水大酒店楼下,具体名字记不清楚了。
刘泽彪的门市有相关的营业许可证,出了这件事情后,刘泽彪提供过。
发现是假酒是2019年2月1日的时候,我朋友发现的,然后他打电话告诉我说酒有问题的,我们在茶楼解决这个事情的时候没有了解过刘泽彪这7箱假茅台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当时我们在茶楼的时候,刘泽彪自己亲口承认这些酒都是假酒,我们就按照假一赔十的相关条款协商解决的这个事情。
但是我没有要求刘泽彪全额的赔付,先商量好15万作为前期赔付,过后又再商量后面的赔付。
这些我们都是协商好后签了书面协议的。
刘泽彪后来没有履行签订的协议,那天在茶楼签了协议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电话也打不通,美丽山水大酒店楼下的门市也关起门了。
我一共购买7箱,一箱6瓶,一瓶1820元。
总共就76440元。
我今天拿来的酒一共五箱,一共30瓶。
另外两箱酒在什么地方送人了,拿不回来了。
送人的这两箱酒是过年前送的,是我通过茅台酒专卖店去鉴定之前送的。
在2019年2月1日接我朋友王某(音)的电话后知道是假酒的。
之前我送给我朋友王某(音)两箱茅台酒,他给我打电话说我的酒有问题,我就当天晚上拿到胜利路的茅台酒专卖店去鉴定,才知道是假的。
我朋友王某(音)的联系方式137××××2071。
最开始只知道是从张某朋友那里拿的酒,后来才知道张某的那个朋友叫刘泽彪。
这次拿过来的酒,有2箱是已经开封了的,其中有1瓶酒已经喝过了,都是从刘泽彪处购买的,还有的两箱酒送给送张建富(因)了,他的联系方式是180S1627666。
我购买的7箱茅台酒当时刘泽彪把酒从他车上拿下来,放在张某的门店台阶上,张某的门店服务员小朱就给我说这个茅台酒是我的,我就拿起走了。
刘泽彪当时是开的什么车记不清楚了。
刘泽彪对于他所出售给我的茅台酒他说他卖给张某的酒是假酒,实际上茅台酒是卖给我的。
因为2月2日在茶楼里商量解决这件事情的时候,他承认是假酒了的。
我转账的是农行的卡,卡号是62×××18。
转了74760元,现金支付了1680元,一共支付了76440元。
刘泽彪送过来的7箱茅台酒,没给我相应的凭证,当时我急着要,我拿着就走了。
2月2日,你们在茶楼协商解决这件事情的时候有我、张某、王某(音)、刘泽彪。
2月1日王某(音)给我说就有问题后,我和他就拿着2箱茅台酒在胜利路的茅台酒专卖店鉴定为假的之后,我就电话联系张某,把这个情况给她说了,她主动提出来第二天把刘泽彪喊起,到她的门店一起来协商这个事情。
2月2日我和王某(音)先到的张某门市,后来刘泽彪也来了。
我们就在张某门市附近的云尚茶楼来谈这个事情。
当时还很奇怪,我们四个人的手机只有刘泽彪的手机可以把茅台酒的二维码扫出来,我们另外三个人的都不行。
当天经过协商,刘泽彪承认自己卖的是假酒,并给张某写下了一份承诺书。
结果第二天,刘泽彪就联系不上。
刘泽彪消失后没多少天,张晓林自己拿她自己的钱来赔付了我们76440元。
2月1日你们在茅台酒专卖店鉴定的时候拿了2件茅台酒去鉴定,2月2日你们在协商解决这个事情的时候也是拿了2件茅台酒去我们今天来拿过来的5箱茅台酒,只有2箱(12瓶)的外包装的白纸上写有“经鉴定刘泽彪(5221301979××××××××)卖的酒7件是假酒,现把酒封存日期,2019,2,2”白纸上的字和手印都是刘泽彪的,因为当时我买的7件酒都送人了,出这个事情的时候只有王某(音)2件酒,所以就只有2件酒有这个条子。
今天拿来的另外3箱酒(18瓶)是在知道是假酒后,我从朋友那里要回来的,只有送给张建富(因)的2件酒由于他已经喝了,就没有要回来。
其中1瓶酒都是打开后,朋友接到我电话就没有喝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2月初,张某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她有个朋友要7件(1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问我找得到酒不,我当时答应她了,并且说帮她调。
过了三四天左右,我就帮张某把7件飞天茅台酒调到了。
我就让张某在我山水阳光专门卖茅台镇散酒的店子上来拿酒,她把酒拿走了,接着就转账把酒钱给我。
酒是从我的老家,找的一个叫″文总″的拿的,找他两万元三件拿的,价格是我和他在电话里面说好的,我把发货的地址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他,之后他就用顺丰快递发给我。
“文总”是2018年8月认识的,当时我在老家,一个人去茶楼喝茶,就认识了“文总”,他的名字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当时他说他是做酒生意的,我说我也是,之后就互留了电话和微信。
中途偶尔发过短信,都没怎么联系过,关系一般。
我们那边有许多做酒生意的酒贩子经常在茶楼喝茶,谈生意,“文总”就是做酒生意的酒贩子“文总”的电话和微信我记不清楚了,在我的电话里面。
电话号码上面记得名字是“文总”,微信上面标签也是记得“文总”。
我在“文总”那里拿的飞天茅台,2万元3件(1件6瓶装),算下来一瓶1111元。
这个价格是低于巾场价,市场价今年春节期间买价在1800元-1900元之间,最低的批发价格在1499元因为“文总”卖给我的酒不是正品,是高仿的飞天茅台酒,所以价格比较低。
一开始帮张某调飞天茅台酒的时候没有这样去想拿高仿酒,但是最后拿不到正品的飞天茅台了,我就联系了“文总”,“文总”说他那里有高仿的,问我要不要,我就问他这个高仿飞天的质量和外观怎么样,“文总说质量和外观都可以,一般人看不出来,然后我就和“文总”按照2万3件的价格定了7件,这7件就是卖给张某的高仿飞天茅台酒。
我分两次通过微信转了四万元给“文总”,剩下的钱因为卖高仿飞天茅台被张某发现了,我就没有付了。
我把高仿飞天茅台卖给张某两三天后,她就打电话给我说“她把酒送给对方,对方拿去正规的茅台专卖店,查出防伪的编码”,之后她就问我是怎么回事,并把我约到胜利路小商品批发市场那里一个荼楼去商量解决问题。
在茶楼当时有我、张某、还有两个男的我不认识,这两个男的是对方买酒的人。
进茶楼包间后,张某就问我酒是怎么回事,我说具体情况我不知道,但这个酒是真的,然后我就用我的手机去扫给他们看,我的手机扫出来是真的,但是他们比较生气,说酒在茅台正规专卖店鉴定了,是假的;之后我因为事情败露了,我就向张某和那两个男的承认了卖高仿假酒给他们的事实。
张某就说大家都是朋友这个事干脆私了,我也同意了,然后我们在场的四个人就具体谈怎么来私了。
我说把本钱退了,然后适当赔一些损失,张某没有表态,说这个要求要看对方买酒的人怎么看,对方买酒的人说要假一赔十,并且要求我签协议,当天先支付15万,剩下的8月31号前支付完,不然就报警,还要找人来天天看到我,一直到事情解决,我因为的确卖的是高仿飞天茅台酒给他们,自己心里感觉理亏,迫于压力就和他们把协议签了。
协议上要求的还70多万元是对方买酒的人强硬的提出来的,假一赔十,我根本没有那么多钱,赔不起,但是他们逼得很厉害,我就答应了。
我想的是把本钱退了,适当给点补偿。
在茶楼协商解决的那两个男有一个是律师,当时介绍了的。
签了协议之后我找了很多人,但是只凑了十万元,远远不够,我又是外省人,在凉山这边没什么亲戚朋友,我觉得这个事情我承担不起,第二天我就把电话、门市关了,我就回我老婆家去过年了。
过完年后,我知道这个事情我解决不起,70多万元对我来说太多了,我就打电话给我门市的合伙人戴杰,说我不做了,让他把后续门市的工作处理完。
关门市是因为事情我解决不起,我想先跑了,躲一段时间,看看对方是什么态度,我再出来看怎么处理,门市开起的话,他们会经常来找我,我只有不做生意了,把门市关了。
我一共卖给张某7件共计42瓶,收了60900元. 5.鉴定意见 摘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分析:送检酒为假酒。
6.视听资料 1)摘要: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张某等协商赔偿的相关录音和照片。
2)摘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在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彪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的假酒应予收缴,对销售假酒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
被告人刘泽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泽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
二、对扣押的被告人刘泽彪销售的假酒应予收缴,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责令被告人退还被害人人民币74760元。
(2019年8月29日已退还张某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龚 亚 红 审 判 员 段 必 发 人民陪审员 沈 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阿比阿支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