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知民初164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立新水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经营者:杨立新。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立新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武陵区立新水果店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