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4271号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志球,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黄志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32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黄志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
黄志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合理费用4144元;
案件受理费442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441元,由黄志球负担。
因被执行人黄志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6158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湘L×××××汽车,本案查封两年,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因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6158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民初13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