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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5民初75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东营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5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银座城市广场B三区二层2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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