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120号原告:安钢,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宁,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嘉欣杨家吊炉饼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东路45-1号612。
经营者:马嘉欣。
原告安钢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嘉欣杨家吊炉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钢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安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