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604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时宝贝童装店负责人黄国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时宝贝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