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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成华区袡超峰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5514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成华区袡超峰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成华区袡超峰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514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华区袡超峰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127号附99号。

经营者:巩超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军营,男,系商贸部工作人员。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袡超峰商贸部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袡超峰商贸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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