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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孔燕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孔燕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孔燕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82号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燕燕,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燕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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