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65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潍高路管氏茗茶茶庄,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潍高路站前财富广场7号楼7117号房。
经营者:肖凤花,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与被告经营者肖凤花系夫妻关系。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饶县潍高路管氏茗茶茶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9年12月27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