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119号原告:安钢,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宁,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杨家吊炉饼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南二路16-2号(18-23D-E轴)。
经营者:王丽华,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鸣,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钢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杨家吊炉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钢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