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2086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景潮瓷庄,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日杂批发市场**。
经营者:蔡来龙。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景潮瓷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