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860号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蒋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佩斯酒吧,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第** 经营者:杨玉琴,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泮甜,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佩斯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张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以被告已停止侵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