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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怒江店、沈阳市郭颖精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92民初1249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怒江店、沈阳市郭颖精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怒江店;沈阳市郭颖精米有限公司;田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24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怒江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32号2门。

经营者:张军,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郭颖精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屯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勇,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田强,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

现住址于洪区。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怒江店、沈阳市郭颖精米有限公司、田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怒江店申请追加被告田强为本案被告,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亦同意。

2019年12月18日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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