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206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被执行人:成华区赵克琴食品店,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站北花径路4号。
经营者:赵克琴。
被执行人:赵克琴,女,1992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华区赵克琴食品店、赵克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92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