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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广超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刑更8086号
案件名称罪犯朱广超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广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8086号罪犯朱广超,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谯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广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已缴纳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朱广超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皖16刑终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朱广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朱广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广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8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安徽省涡阳县民政局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广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广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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