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2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石桥镇惠民通信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简阳市东城新区万安三峰10幢1-1号门市。
经营者:杜云霞。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石桥镇惠民通信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简阳市石桥镇惠民通信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