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38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苏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云山路北段19号德阳恒大国际商贸城22栋8号。
法定代表人:唐莉,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苏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