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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信美如兴日杂小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知民初369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信美如兴日杂小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信美如兴日杂小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36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信美如兴日杂小铺,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经营者:尹云芝。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信美如兴日杂小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将“特陶”、“TETAO”作为商品名称在淘宝网电商平台掌柜名为“信美如兴”网店销售的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将“特陶”、“TETAO”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20000元。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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