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83刑初563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深泽县。
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9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现住晋州市。
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晋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5月8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2019〕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顺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5日下午6时许,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晋州市查获黄某驾驶的高栏货车上装载502箱蓝月亮洗衣液,经公安机关调查,该502箱蓝月亮洗衣液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额为10500元,系深泽县堤北村王某自己生产。
王某明知赵某生产假冒蓝月亮、汰渍、超能等洗衣液,为赵某提供假冒蓝月亮、汰渍、超能等洗衣液包装瓶九次共计12082个。
赵某从王某处购买的假冒洗衣液瓶全部用于生产假冒洗衣液。
经晋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赵某生产销售的假冒超能、好爸爸、汰渍、蓝月亮、奥妙牌等洗衣液非法经营额为61913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辩称,我自愿认罪,我的假冒洗衣液以30元每箱的价格售出,有微信交易记录一份为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生产假冒的蓝月亮等洗衣液,纸箱包装、商标也是从他人手里购买,2018年7月25日下午6时许,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晋州市查获黄某驾驶的高栏货车上装载502箱蓝月亮洗衣液,经公安机关调查,该502箱蓝月亮洗衣液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王某以每箱21.5元的价格卖给河南郑州的刘某1,刘某1支付给被告人王某10750元,该洗衣液系深泽县堤北村王某自己生产,每箱4瓶。
王某明知赵某生产假冒蓝月亮、汰渍、超能等洗衣液,为赵某提供假冒蓝月亮、汰渍、超能等洗衣液包装瓶九次共计12082个,每个瓶子以2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从王某处购买的假冒洗衣液瓶全部用于生产假冒洗衣液并销售,每箱4瓶,每箱价格为30元,销售金额为90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经过。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8年7月25日下午6时许,晋州市公安局查获王某的蓝月亮洗衣液,数量502箱。
3、证人黄某的证言,2018年7月25日,我在货车帮互联网平台上,发现一个货运信息,货主电话189××××1616,我给货主联系,我按货主发的地址到了堤北村货主的家里,装了502箱洗衣液。
这些洗衣液不是蓝月亮厂家生产的,送到了郑州市区。
4、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在郑州做服装批发生意,我在百度搜到王某的蓝月亮牌洗衣液,觉得价格合适,就购买其洗衣液作为赠品给我的客户,洗衣液30元左右一箱,我于2018年7月21日和7月25日分两次给他转款,记不清具体购买了多少箱,第二次转款后没收到货,当时我和送货司机联系,才知道这车货在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我在我家北边有一个生产洗衣液的工厂,自己生产洗衣液,原料是从耿庄村诚信化工购买的,洗衣液瓶是我自己生产的,商标是从沧州买的,有蓝月亮、雕牌、超能,生产的洗衣液瓶都卖了,大都是在微信上卖的,现在没有联系,找不到了购买人了,我村的张某和郜某买过洗衣液瓶,具体数目记不清了。
2018年5、6月份左右小樵镇泥安村的赵某微信昵称“沧海笑”,通过微信买过12082个假包装瓶,转账金额共43640元。
2018年7月25日郑州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要500箱假蓝月亮洗衣液,价格21.5元/箱,我找车将500余箱洗衣液运到郑州,运至晋州市时,拉假冒洗衣液的车被晋州市公安局查获了。
6、被告人赵某的供述,2018年我通过微信从王某处购买过仿超能的、汰渍的、好爸爸的、蓝月亮的、蓝色奥妙等牌的洗衣液瓶子共12082个,转账金额共43640元。
我的微信昵称是“沧海笑”,瓶子是王某自己生产制造的,我在泥安村有自己的厂子,我购买这这些假冒的洗衣液瓶做假冒洗衣液,一箱4瓶,销售价格一箱30元左右,通过微信销售到内蒙、西安,具体地址记不清了。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系传唤到案,赵某系被抓获归案。
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无前科。
9、补充材料,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
广州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证明;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未授权声明,公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证实以上企业均未授权二被告人加工、生产、销售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10、辨认笔录,证实黄某在见证人刘某2的见证下辨认出了12号照片男子(王某)就是2018年7月25日下午在深泽县堤北村托运502箱假冒洗衣液的货主。
2018年9月15日王某在见证人刘某2的见证下辨认出了7号照片男子(赵某)就是购买我假冒蓝月亮、超能等洗衣液包装瓶,微信名称叫“沧海笑”的海涛。
11、视听资料,雅思商贸假冒注册商标案光盘一张。
12、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赵某假冒洗衣液实际售价为30元/箱。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社区矫正机关考察对被告人王某、赵某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王某、赵某从事日用化学品行业。
二、晋州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假冒蓝月亮洗衣液502箱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