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06民初691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环山路6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9492805K。
代表人:金灵平。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在微法院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