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2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长泰县江晖副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塘边社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5MA30UJFU95。
经营者:陈建峰,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县江晖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2019年12月9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