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4民初7363号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永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汤爱中。
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永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