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06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鸿兴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龙峰一路龙胜村工业区68号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洪。
被告:李招洪,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欣鸿兴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李招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303846.8、名称:USB读卡器(IHUB-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刘权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