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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邓继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5知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邓继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邓继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层1303室(Flat/r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授权代表:王希,女,董事长助理暨“大嘴猴”系列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继平,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枝江市安福寺镇花园大道东方超市内(门头家合润生活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继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邓继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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