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8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牧横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村牧横路91-5号。
经营者颜克石。
被执行人颜克石,男,1990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泽国牧横通讯器材商行、颜克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81民初111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牧横通讯器材商行、颜克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6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395元、申请执行费29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
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到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牧横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查了解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调查。
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颜克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
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牧横通讯器材商行的经营者,即被执行人颜克石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牧横通讯器材商行、颜克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温岭市泽国牧横通讯器材商行的经营者及被执行人颜克石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
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1执8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