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义乌市静酷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慈溪镇高岭村16、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毕兰。
高晶晶与义乌市静酷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1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382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对被执行人黄毕兰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布控强制措施。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为人民币321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877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