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61号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141号卫东龙科技大厦12层1201-1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信缘电子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5号龙胜手机市场2层AB座2B26。
经营者:詹晓霞。
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信缘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15236.4、名称:智能手表(V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瑞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