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32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旅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秀城区新街口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总经理助理,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旅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旅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旅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