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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磊、陈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402刑初544号
案件名称杨磊磊、陈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磊磊;陈猛;鲁金花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刑初544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磊磊,男,1979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中专文化,枣庄市热力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2018年5月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曲开泉,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猛,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原山东初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2018年4月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辉,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监事,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2016年12月1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栗可、秦蕾,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鲁金花,女,1970年8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东光县,汉族,小学文化,原东光县科雷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东光县。

2013年4月18日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

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磊磊、陈猛、鲁金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李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民公[2019]37040200001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钧宇、梁然然出庭支持公诉,指派副检察长黄斌、检察员高化增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杨磊磊及其辩护人曲开泉,被告人陈猛,被告人李辉及其辩护人栗可、秦蕾,被告人鲁金花及其辩护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杨磊磊、陈猛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小茗同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设计出“小茗同学”商标标识及乳酸菌饮料外包装,后被告人鲁金花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杨磊磊、陈猛委托,为二人仿造“小茗同学”注册商标标识113388个;

被告人李辉接受杨磊磊、陈猛委托,加工、生产带有该外包装的乳酸菌饮料113388瓶,后由杨磊磊、陈猛经营的山东初亢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到河南,涉案总价值142904.3元。

2018年4月3日、4月8日、5月8日、6月22日,被告人李辉、陈猛、杨磊磊、鲁金花分别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投案,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1、张某、王某、周某、刘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笔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产品代加工合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磊磊、陈猛、鲁金花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认为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犯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杨磊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被告人陈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被告人鲁金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8年3月15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初亢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小茗同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案调查,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于2018年3月29日将案件移送至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2018年4月4日,侦查机关从陈猛处扣押“小茗同学”畅益C乳酸菌饮料27瓶、“小茗同学”原味乳酸菌饮料226瓶、“小茗同学”草莓味乳酸菌饮料1343瓶。

经预算,销毁上述饮料需支出费用760元。

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生产、销售乳酸菌饮料,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1、在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费用760元。

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四被告人称愿意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要求在媒体上对社会公众予以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假冒商品的费用76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杨磊磊、陈猛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小茗同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设计出“小茗同学”商标标识及乳酸菌饮料外包装,后被告人鲁金花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杨磊磊、陈猛委托,为二人仿造“小茗同学”注册商标标识113388个;

被告人李辉接受杨磊磊、陈猛委托,加工、生产带有该外包装的乳酸菌饮料113388瓶,后由杨磊磊、陈猛经营的山东初亢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到河南,涉案总价值142904.3元。

2018年4月4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陈猛处扣押“小茗同学”畅益C乳酸菌饮料27瓶、“小茗同学”原味乳酸菌饮料226瓶、“小茗同学”草莓味乳酸菌饮料1343瓶,销毁上述被扣押的饮料需支出费用760元。

2018年4月3日、4月8日、5月8日、6月22日,被告人李辉、陈猛、杨磊磊、鲁金花分别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投案,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李辉曾因犯污染环境罪,2015年10月3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日以犯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鲁金花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及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张某、王某、周某、刘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笔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产品代加工合同,扣押物品清单,销毁假冒商品预算报告,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磊磊、陈猛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牵连从一重原则,应当以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鲁金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李辉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磊磊、陈猛委托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加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鲁金花非法制造商标标识;

被告人李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犯罪链条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减轻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辉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鲁金花曾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生产、销售假冒乳酸菌饮料;

被告人鲁金花明知其制造的商标系为假冒乳酸菌饮料而生产,仍予以非法制造,导致本案大量的假冒乳酸菌饮料在云南销售,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在侵权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剩余假冒商品的费用76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磊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陈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撤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辉的缓刑,被告人李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鲁金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五、被告人杨磊磊、陈猛违法所得二万元(扣押在侦查机关)、被告人李辉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鲁金花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六、扣押在案“小茗同学”畅益C乳酸菌饮料27瓶、“小茗同学”原味乳酸菌饮料226瓶、“小茗同学”草莓味乳酸菌饮料1343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七、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共同承担销毁上述物品的费用7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八、被告人杨磊磊、陈猛、李辉、鲁金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主流媒体向相关公众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核确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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