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孔玮与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9-394撤诉裁定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942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9-394撤诉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济南市公用事业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94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公用事业局(原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冯勋业,局长。

原告孔玮与被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