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06民初696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欣怡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盛霞路38号2幢1号1楼。
经营者:纪欣怡。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欣怡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