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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489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489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忠华,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印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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