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0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多得饰饰品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鲁班公寓胜大超市往西50米多得饰品商城。
经营者:高录娟。
被告:绿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沙港一路与涉港二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银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多得饰饰品批发部、绿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